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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哪些行为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燃气领域安全刑事犯罪及案例研究五十问(十一)

来源:火狐体育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5-12-17 21:41:03

  第20册《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预防(第二册)》即将发行,第21册正在紧张推进中:《燃气企业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均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大家能够正常的看到,这个量刑比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要重一些,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有几率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健康状态,比如知假、制假、售假。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几率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健康状态。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 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

  (关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石化标委函〔2010〕7号)

  在燃气领域,由于二甲醚的热值和价格均较液化石油气低,近年来,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相关案例比较多,但二甲醚对常规橡胶密封材料具备较强腐蚀性;同时由于其分子链长度短,较易通过密封材料内部组织渗透扩散,带来燃料储存、运输以及在车辆上实际应用中的安全风险隐患,是要关注的问题和重点研究解决的课题。有关部门对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加大了打击力度。如,2021年10月,四川省公安厅组织市州公安机关采取统一行动,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系列案。这是一起公安部督办的大案,截至目前共查处95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立案40件,打掉犯罪团伙35个,抓获嫌疑犯138名,查扣伪劣液化石油气1500余吨,总涉案价值达3.2亿元。相关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1:2015年11月27日15时许,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坑新村某房屋因液化石油气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调查发现,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煤气软管均不合格,其中液化石油气违规添加二甲醚。杨某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2:2014年9月19日11时26分左右,厦门湖里区某瓦罐煨汤馆发生一起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0余万元。调查发现,事故现场提取了3#、4,结果为:二甲醚实测分别为:56.6%、52.6%;(C3+C4)烃类组分实测分别为:43%、47%。

  案例3: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某食品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现场具备取样条件的两个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烃类组分分别为70.71%、77.28%,二甲醚含量分别为28.59%、22.15%,气体质量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的要求。

  案例3中,根本原因是法兰垫片材质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掺混的二甲醚加速腐蚀进程,垫片的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内侧逐渐发育出微小裂隙,裂口增长导致脱落缺损,垫片的密封性能直线下降;在管道内部压力(工作所承受的压力0.02~0.28MPa)作用下,法兰垫片右侧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与之正对应的法兰垫片左侧受到管道内气体喷出产生的扭矩作用,发生扭曲断裂形成泄漏口,造成管道内气体大量泄漏。

  何ZW系北京市BQ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Q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2月以来,何ZW未经许可多次购进二甲醚,并违规与液化石油气掺混销售;何SM负责充装液化石油气和充装相关的管理工作,将二甲醚、液化石油气按客户真正的需求的气体种类、数量充入气瓶销售。

  吴JX同郝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资质经营液化石油气站。2018年12月吴JX通过何ZW借用BQ公司的资质与北京某视频公司签订2019年液化石油气供货合同,提供质量合格液化石油气。后何ZW、何SM将二甲醚、液化石油气按吴JX要求的种类、数量充入气瓶,吴JX再销售给京日东大公司生产车间及食堂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何ZW、吴JX在犯罪中均起主要、关键性作用,何SM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遂判决:

  何ZW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吴J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何SM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关于燃气质量,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任何燃气经营者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合格的燃气。燃气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燃气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燃气质量可追溯。目前,在管道燃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上游供气单位的质量检验测试控制,比如定期提供质量检验检验报告,供气公司对燃气质量的控制体系还有加强完善的空间。

  这个问题,供气公司往往忽视,就更不用说用气单位或人员了,他们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知晓,维护自身权利权益无从说起。以加臭为例,发生泄漏爆炸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采集、固定加臭情况相关证据(请注意事实和证据的区别),不利于责任划分,易引起反复诉讼。另一方面,受害单位或个人都是以人身、财产损害等来争取权利权益的,很少有从燃气质量缺陷方面考虑和着手的,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就非常有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成从刑事案例角度入手,尤其是管道气。这一点,要引起供气公司和燃气从业者的警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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